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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里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暂行规定
    作者:龙里县局    文章来源:龙里县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5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卷烟消费能力和历年来卷烟零售户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龙里县行政区域内设立卷烟零售点,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原则:

    (一)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

    (二)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

    (三)便于零售点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四)明确布局标准与照顾特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要求:

    1、县城主要街道同侧距离50以上,异侧距离25以上;普通街道同侧距离80以上,异侧距离40以上;僻静街道同侧距离100以上,异侧距离50以上;

    2、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城镇化地区主要街道同侧距离40以上,异侧距离20以上;普通街道同侧距离50以上,异侧距离25以上;

    3、城镇住宅区、城镇化的农村住宅区距离30以上;农村自然村寨距离20以上;

    4工矿企业、驻军部队、重点工程建设建筑生活区距离50以上;

    5、街道中间设置有隔离带的,可以不考虑异侧零售点与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的距离要求。  

    (二)特定区域内居民户数要求:

    1城镇住宅区、城镇化的农村住宅区,按每50户设1个零售点布局,不足50户的不予设立;

    2、农村自然村寨,按每50户设1个零售点,不足50户的不予设立;

    3、对于面积过大,居住过于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村寨,可以根据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合理设置卷烟零售点。
        (三)特定区域内人口要求:工矿企业、驻军部队、重点工程建设建筑生活区内每200人可以设1个零售点;不足200人达到150人以上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

    (四)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经营市场、以出租柜台、门面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按每15个出租门面或出租柜台(指已经营业的)布局1户。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可以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一)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饭店、渡假村、娱乐场馆、体育场馆和车站内或车站候车室、监狱或看守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二)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100㎡以上、注册资金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因重大公共建设需要(如国家征用、拆迁等),已设立的卷烟零售点被迫取消,原持证人在6个月内提出重新设立卷烟零售点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情况下设立的卷烟零售点不视为设立其他零售点最近距离的参照对象。

    第六条  具有本县正式户口的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烈属、当年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等特殊群体自谋职业需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申请在户口所在地设立卷烟零售点的,根据本规定第四条各项的指标要求降低百分之五十的标准予以照顾设立,但仅限办理一个零售许可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卷烟零售点:

    (一)城和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内部及其进出口100米范围内(独立的教职工宿舍区除外);农村自然村寨的中小学校内部及其进出口50米范围内;

    (二)经营有化工、油漆、石油液化气、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生活区除外)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且无明显界限的;

    (四)经营场所属于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所在地;

    (五)经营场所租赁期限低于1年的;

    (六)流动的摊、点、车、棚、亭等(经城管部门批准,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除外);

    (七)公共卫生医疗设施及专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场所;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置卷烟零售点的场所。  

    第八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将逐步通过市场调节和依法监督管理逐步达到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同侧距离以申请的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口中央,沿着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异侧距离以申请经营店铺出入口中央沿该侧行走,到对侧零售点店铺出入口中央垂直点的距离进行测量。

    第十条  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已设置的卷烟零售点应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地址发生变化未经批准的,其卷烟零售点不视为设立其他零售点最近距离的有效参照对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龙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听证征集意见后修订,于2007522日公布,自2007622日起施行,龙里县烟草专卖局20047月发布的《龙里县烟草专卖局合理布局龙里县卷烟零售点的方案》同时废止。

     

    龙里县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区域分类表

    县城 主要街道 中山路、小街园、火车站广场、兴龙路、人民路、光明路、正大街、金龙路、青龙路、解放街、北门街、小十字、腾龙路、西关坡转盘。
    普通街道 太平寺、环城西路、火车站路、民主街、胜利街、东门街、铁龙路、环城东路
    僻静街道 西关坡、穿洞口、三林路、和平巷、南门街、半边街、土管局路段。
    农村城镇化地区 主要街道 斗篷山路段、茅草冲路段、吴家庄移民新村、铁厂路段、谷脚镇千家卡。
    普通街道 吴家庄、洗马镇龙场、摆省乡摆主、醒狮镇羊场司。
    乡镇政府所在地 主要街道 三元街上;麻芝街上;谷脚(新街、老街);水场街上;醒狮街上;羊场(正大街);湾寨街上;草原街上;摆省街上;洗马(正大街、西门街);哪旁(粮站路段、烟叶站路段);谷龙(小谷龙街上);巴江街上。
    普通街道 谷脚步行街;羊场(姚家街、新街);洗马(文化路、东门街);哪旁新街。
    城镇住宅区 教师新村、光明新村、西关坡新村、甲山坡新村、烟叶站背后、老场坝、新场坝、羊角井。
    城镇化的 农村住宅区  
          以上街道及区域划分为当前发展状况,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城镇建设等各方面的发展和变化,将作相应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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