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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贵州省烟草公司黔南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贵州省烟草公司黔南州公司。
公司住所:贵州省都匀市迎宾路8号,邮政编码为558000。
第三条 贵州省烟草公司黔南州公司下设12个非独立法人分公司和1个控股公司。
12个非独立法人分公司分别是黔南州烟草公司都匀市、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瓮安县、龙里县、贵定县、福泉市、三都县、荔波县分公司。
一个控股公司为黔南吉星烟叶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是在原黔南州烟草商业企业基础上经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批准改建的国有企业,是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在贵州省黔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公司在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照章纳税,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出资方式、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出资人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
公司出资方式: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以原贵州省烟草公司黔南分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与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批复的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相一致。
第八条 经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公司经营范围为:卷烟和雪茄烟经营、特种烟销售、复烤烟叶销售、烟叶生产经营、烟用物资生产经营、资产经营和综合管理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九条 公司接受省、市(州、地)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和执法监督。黔南州烟草专卖局、州烟草公司实行“一套机构、两套牌子”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公司根据烟草专卖体制特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投资委员会、预算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健全机构,明确职责,规范运作,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决策行为,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工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主要职能、权限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的主要职能:
1.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独立行使法人财产权、经营权,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 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自主进行卷烟销售和烟叶生产经营,负责统一采集订单、统一采购货源、统一配送卷烟、统一收调烟叶。
3. 负责企业内部管理,依据行业政策和省局、省公司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自主选择分配方式,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4. 按照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5. 组织实施省局、省公司制订的经营目标和计划,完成经营任务。
6. 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及省局、省公司的调控政策。
7. 承担省局、省公司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主要权限:
1.行使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2.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中层以下负责管理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奖惩。
3.根据省局、省公司有关规定行使投资权和资产处置权。
4.在省局、省公司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进行分配。
5.根据省局、省公司有关规定,实施劳动用工管理。
6.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省局、省公司批准后,享有预算范围内的费用开支权。
7.对省局、省公司的决策、监督、管理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的主要义务:
1.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及时足额上缴资产收益。
2.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规定,接受省局、省公司的监督和领导。
3.接受政府、行业和省局、省公司的审计、监督,及时上报财务、统计报表。
4.确认并遵守本章程,执行省局、省公司决议。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1人,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任免。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公司的重大问题由公司领导班子按照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按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的规定,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决定,并向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报告工作。
2.按照干部管理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中层负责管理人员。
3.组织制订和实施公司发展规划。
4.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下达的计划,组织制订和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5.组织制订和实施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6.组织审核公司内部利润分配方案和制订弥补亏损方案。
7.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审批。
8.组织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根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的劳动工资政策,制订公司员工工资分配方案,建立公司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0.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管理情况和年度发展规划。
11.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设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 人力资源管理、收入分配和劳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制订人力资源规划,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对职工培训、用工总量、人工成本等进行管理和领导。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按照总量控制、协调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制订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劳动用工、工资水平、人工成本等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批准后生效。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本章程,报贵州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贵州省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执行。 |